常言說,萬事講個理,可其實如陳太丘好友這樣的人不計其數,不懂得反思自己的錯誤。只知道責怪別人,覺得只要自己先發制人,自己的聲音大就占了理。湖南的一起案件便是例子——湖南一偷牛賊偷牛被牛踢死,家屬向主人索賠34萬,法院判了
農民老劉就是這個倒霉的牛主人,因為家里條件不好,老劉一輩子也沒娶妻。六十來歲的年紀了,既沒有老伴,也沒有孩子。以前父母健在的時候,他跟著父母住,后來父母去世了便獨自居住。孤苦伶仃,靠著低保,再加上種點地勉強維持生計。要說老劉家里最值錢的,莫過于那頭母牛,這只母牛是老劉花了大半積蓄買的。
一方面讓它來幫忙耕種,一方面讓它生育小牛賣錢夫妻救助2只狗被判犯盜竊罪,可謂是兩全其美。所以這頭牛,說得上是老劉的命根子,平時他寶貝得不行。如果不是因為身體實在撐不住了,他是怎么也不會讓這頭牛離開自己視線的,原想著住院也就是幾天的功夫應該沒事。沒想到的是,就是這段時間,老劉的寶貝牛竟然被兩個小賊給盯上了。
這兩個小賊也就是鄰村的小張、小李,他們兩個人年輕力壯,卻不思進取。整日游手好閑,不務正業,凈干些偷雞摸狗的事。因為手腳不干凈,很遭鄰居街坊的嫌棄,小張、小李得知老劉住院的事后便打起了歪主意:“他家沒人,正好趁這個時間,把他的牛偷去賣了換點錢花”“老頭年紀大了,等知道牛被偷了,不一定能找上他們。”“找到了也沒辦法奈何他們”。
想著,兩人趁一個深夜,大家都進入了夢鄉的時間。悄悄摸去了老劉的家里,小張望風,小李拖牛。這小李也是腦瓜子不太機靈,見大牛拉不動,就想著先把小牛給拉出去。再讓小牛用叫聲吸引大牛,卻忽略了即將到來的危險,要知道就算是動物也會為了孩子拼命。小牛害怕之下自然是往母親身邊跑,他仍費力的拖拽小牛,結果就是這一行為惹怒了大牛。
大牛抬起蹄子就朝較近的小李踹去,牛的力氣可不是吹的,何況是憤怒中踹出的一腳。小李一頭栽在了地上昏迷不醒,小張聽到里面傳來“砰”的一聲重物落地聲夫妻救助2只狗被判犯盜竊罪,意識到事情可能不妙。跑進去一看,小李已經沒了呼吸,好端端的一個人驟然沒了。小李的家屬傷心欲絕,萬萬沒想到的是,他們悲傷之余怪在了老劉身上。
一怒之下將老劉告上法庭,要求老劉賠償34萬元,還在住院的老劉也是傻眼了。“他偷牛被踢死,憑啥要我賠34萬?”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老劉應該賠償嗎?
首先,小張、小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進入他人房間。意圖將老劉所占有的財產轉移為自己所有,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涉嫌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沒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都算不錯了,他們還要來追究老劉的刑事責任,總不能說因為小偷死了睜著眼睛說瞎話吧。要求老劉給予小李家屬賠償的前提是,老劉存在過錯行為,老劉存在侵權行為。有過錯,有侵權,才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老劉沒一樣是是對得上的,小李的死亡確實是老劉的牛造成的。
可是老劉當時人并不在家,也不是他指使牛把小李踢死的,老劉臨走前把牛好好的拴在了院子的牛棚里。正常情況下,牛是不可能出去傷人的,老劉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小李之所以會被踢死是因為他試圖偷小牛,老劉在這件事上既沒有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小李的死亡完全是意外,怎么能因為牛是老劉的,就把責任歸為老劉呢?
這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規定,再有就是小李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偷竊小牛,可能會造成大牛惱怒傷人的情況,卻為了一點利益仍繼續實施盜竊。那么他自己應該為造成的傷害負責,綜上,法院駁回了小李家屬的訴求。老劉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是老劉看在人道主義的份上,同意給小李家屬1000元補償。(整理自胡雨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