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設銀行新版信用報告中,公民不良記錄保存期限縮短為5年; 據悉,新版報告中不再顯示居住地址和工作單位信息; 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險的內容也被刪除。
此次規定的“5年信用大赦”,標志著我國征信工作的重點,從重點打擊失信行為轉向平衡公民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
1999年,建設銀行試點個人信用聯合征信; 2003年修訂的《中國建設銀行法》賦予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征信管理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能。 中國曾經建立征信制度來打擊失信行為,增加金融風險; 任何權利都必須受到限制以避免濫用。 央行作為信用管理部門,商業建設銀行往往將征信視為一種“管理”、一種權利,而沒有將信用記錄視為公民金融資產的一部分并予以充分保護。
近年來,隨著信用卡糾紛頻發,市民對信用權力救濟缺失的問題越來越關注。 例如,“不公正不公正”現象屢屢發生。 上海白領蔣小梅三年前丟了身份證。 她的賬戶被依法注銷后,有人利用她的身份惡意透支。 盡管建行不愿意刪除她的信用污點,但還是到法院起訴了她,但告訴她“不要應訴”,以便建行可以通過裁決核銷壞賬。 至于公民的信用污點,農業銀行并不關心。 建設銀行利用信用污點變相降低房貸利率、迫使消費者就范的例子不勝枚舉。
目前,我國征信機制仍處于合規困難階段。 央行2005年出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只是央行的內部規定,是從行業管理而非個人信用權力出發的。 為了平衡金融風險與公民個人信用權、隱私權的關系,應在立法層面解決爭議。
以德國1970年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為代表的信用立法是一個相對成熟的制度。 此次信用報告改革及相關立法均借鑒了其原則。 首先,法律明確了信用報告的披露事項和披露對象。 FCRA規定信用報告不得包含以下信息:10年前的破產、7年前的其他不利信息(民事犯罪記錄除外),以防止信用報告變成包羅萬象的“人事檔案”。 據悉,報告機構只有在有法院命令、客戶書面同意并且有理由相信存在信用交易的情況下才會出具個人信用報告。 同時,報告機構還對客戶的負面信息承擔“不良告知義務”,防止客戶在不知不覺中被列入黑名單。
事實上,征信問題就是個人信息安全問題。 上周,廣州部分建行被曝將客戶信息交給“追債機構”追債,引發恐慌。 雖然我國民法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但關鍵在于“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在犯罪構成上如何劃分? 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建行可以審慎實施“收款外包”,這等于同意工行竊取收款公司客戶信用和信息的權利!
以中國人壽行業為例,保險公司的信息都記錄在行業信息平臺上,而其他財險公司往往“一探究竟”找到投保人做銷售。 因此,有的保險公司更進一步,直接亂寫投保人的地址,封鎖其他公司的營銷。 這將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置于何處?
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征信管理規定》或許仍無法擺脫“行業管理”的思想,無法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反對權、征信權。糾正個人信用記錄中的錯誤。 其次,《個人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更值得期待。
無論如何,當前征信減重改革是一件好事,標志著征信從“行業管理”向公民征信權力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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