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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資訊分享:一個勞動合同應當如何約定試用期?
你好,我今年六月畢業,即將參加工作,要與應聘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想提前了解下關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好的,根據《勞動合同法》遞十九條遞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那如果我與公司簽訂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不得超過二個月還是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包括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所以簽訂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那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還能約定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遞十九條遞二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是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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