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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與簽合同單位不一致,勞動者應向誰索要工資?
勞動者與A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用工單位卻是F單位,勞動者到底與哪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勞動報酬應由哪個單位支付?近日,廣東省南雄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因上述兩單位系關聯單位且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法院判決實際用工的F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實際用工的F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的A單位共同承擔。
2021年11月,勞動者黃某某被F單位的經營者歐陽某某拉入出車微信工作群并安排出車任務,開始出車工作,工資由歐陽某某負責發放。2022年1月,黃某某與A單位簽訂《司機聘用合同》,但是仍然以F單位的員工身份工作。2022年9月,黃某某在出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黃某某因認定工傷的需要,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F單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裁決支持了黃某某的上述仲裁申請。F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南雄法院考慮到A單位與該案有利害關系,依法追加其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南雄法院經審理認為,F單位的經營者歐陽某某與A單位的經營者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兩家單位的經營范圍及業務均是從事運輸服務,具有關聯性。黃某某的勞動合同系與A單位簽訂,工資卻由F單位的經營者歐陽某某發放,出車任務亦由F單位的歐陽某某安排,可見,黃某某與歐陽某某經營的F單位具有較為密切的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雙方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應認定F單位與A單位對黃某某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為此,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實踐中,關聯單位混同用工的現象屢屢發生,甚至有的用人單位故意以關聯單位混同用工,惡意規避用工主體責任,使勞動者維權難度增加,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應注意工作內容涉及的用工單位主體,在建立勞動關系時要求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注意查看工資發放主體、社會保險繳納主體等信息,當發生勞動爭議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規范用工,及時按照實際用工時間、用工關系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起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責任,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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